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来武都人员疫情防控的通告
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境外来武都人员疫情防控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疫情输入风险,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境外来武都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就进一步加强境外来武都人员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境外来武都人员,无论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无论通过境外直接进入或从国内其他城市中转进入,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将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径口岸、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健康状况等信息向所在社区(村居)、接待单位或住宿酒店如实申报登记,自觉配合疫情防控部门落实集中隔离观察、检验检疫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获知本单位职工、社区居民、家属、亲友或邻居近期将从境外来武都信息的,应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本通告内容,并向其居住地或服务单位、接待单位所在村(社区)通报基本情况、入境时间及航班等信息,由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台账及时上报至区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39-8265251),以便入境后及时得到规范管理和服务。
三、自3月1日以来所有境外来武都人员,须如实向所在村(社区)报告登记,并积极配合做好隔离、检测、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等疫情防控工作。
四、为减少人员接触风险,境外来武都人员服务单位、接待单位或家属、亲友不得擅自接站,应及时报告、主动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接站事宜,严禁乘坐大巴等公共交通工具返回目的地。
五、境外来武都人员一律纳入防控体系全程管控,接送至指定地点接受14天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入境人员,统一送往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学观察救治。
六、对境外来武都人员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风险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以及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境外来武都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待单位、社区应按规定将入境人员相关信息向区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入境人员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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