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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 “陇风一号”行动开始,举报平台来了~

    2019-06-03 15:31:51  作者: 来源:
6月1日,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扫黑除恶整治社会治安2019“陇风一号”集中行动动员部署会。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余建主持会议并讲话,武警甘肃省总队司令员魏凤桐出席会议。

  会议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扫黑除恶整治社会治安2019“陇风一号”集中行动,通过集中行动抓捕一批、网上通缉追逃一批、督促投案自首一批、加压督办消化一批、调度推进拿下一批,攻坚冲刺突破一批,全力消减涉黑涉恶和命案积案在逃人员存量,确保社会治安持续好转。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结合职责任务,加力加压,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切实做好扫黑除恶整治社会治安2019“陇风一号”集中行动动员实施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聚焦问题抓落实,全力缉捕涉案逃犯,对涉及“保护伞”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对中央督导组反馈的问题线索,要照单全收、逐一认领、全面整改。要强化措施,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保持战略定力,坚守必胜信心,从严从细从实抓好维护安全稳定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切实扩大战果,加大攻坚力度,深挖细查,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其背后的腐败问题,着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要转变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动各项工作往深里走、往实里做。

  会议要求,在行动目标上要聚焦重点案件,全力开展收网行动;聚焦重点人员,全力开展抓捕行动;聚焦重点领域,全面开展清查行动。在工作措施上要体现“最强保障”,战时行动要有过硬担当、超常举措,要做好战时激励,用足用好战时表奖措施。要压实工作责任,推进线索核查,强化专案打击,营造强大声势,持续纵深推进专项斗争。

公   告

 

根据安排,中央扫黑除恶第19督导组督导进驻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督导进驻期间(2019年5月30日-6月29日),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931-8920520,0931-8920521,专门邮政信箱:兰州市A240信箱。督导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督导组职责,中央扫黑除恶第19督导组主要受理甘肃省涉黑涉恶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

 

      此外,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于日前正式上线,公众可以登录网址www.12337.gov.cn进行举报,或扫描二维码提供举报信息。

关于再次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

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2018年1月以来,我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8年2月2日,我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有一批涉黑涉恶犯罪人员主动投案。为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成果,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再次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自首论。

六、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七、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九、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严惩。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为发现、查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1日

 

【编辑 杨榛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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