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武都区出台生态养牛产业发展奖补方案
2023-12-22 10:51:07 作者: 来源: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以养殖业为牵引带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总体要求和区委“三个突破”具体部署,按照“育龙头、强主体、小群体、大规模”的发展思路,围绕扩群增量、循环发展、科学养殖、饲草种植、市场营销、品牌打造等重点环节,推动全区生态养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补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省、市关于畜牧产业发展相关安排部署,围绕“3+6”农业特色产业,充分利用全区生态资源,深化产业结构调整,聚焦牛产业增量、提质、增效,围绕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产业发展目标,推动牛产业向规模化、生态化、商品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自繁自育、屠宰加工、产销配套的生态养牛全产业链发展新格局。
二、奖补原则
(一)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驱动相结合。坚持政府投资、招商引资、银行融资三资并举,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搭建金融资本投资平台,优化营商环境,多渠道支持有意愿的农户、外出务工人员、退役军人、毕业大学生、致富带头人等人群就地创业,支持养牛大户扩展规模,引导民间资本向生态养牛产业聚集。
(二)坚持主体带动与广泛参与相结合。按照集中养殖与分散养殖相结合的思路,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广泛吸纳农户参与生态养牛产业,推动生态养牛产业突破性发展。
(三)坚持自愿发展与示范引领相结合。在农户自愿养殖的前提下,通过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农户积极发展生态养牛产业,形成优势养殖区,实现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养殖、产业化经营。
(四)坚持规模养殖与农户散养相结合。依据各乡镇牛产业发展现状和资源优势,确定生态养牛重点乡镇、重点村组,综合运用各类扶持政策,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农户联营、大户自建等多种方式推动牛产业快速发展。
三、资金来源
中央及省、市下达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东西协作资金。
四、奖补范围及标准
本方案奖补对象为自主发展县域内生态养牛产业的经营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家庭农场和养殖户)。
(一)规模养殖场奖补
对当年牛存栏达到100-200头、200-500头、500-1000头、1000头以上的,且联农带农(含“三类户”)10户以上、20户以上、30户以上、50户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二)贷款贴息奖补
对新增10头以上的养殖户,可享受5-20万元的生态养牛专项小额信用贷款全额贴息政策,贴息三年,三年后若发展良好、征信正常,可续贷。对贷款需求量大的规模养殖场,参照陇南市特色山地农业“产业链”贷款扶持政策执行。
(三)圈舍建设奖补
对养牛10头以上的养殖户,按照“经济适用,实惠实效”的原则,新建标准化牛舍面积100㎡以上,奖补1万元,200㎡以上奖补2万元,并以此类推计算。规模养殖场(户)新建标准化牛舍面积1000-2000㎡,饲养肉牛100-300头,且联农带农20户以上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新建标准化牛舍面积2000-3000㎡,饲养肉牛300-500头,且联农带农30户以上的,一次性奖补30万元;新建标准化牛舍面积3000㎡以上,饲养肉牛500头以上,且联农带农50户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四)自主购牛(繁育)奖补
对养殖10头以上未享受专项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养殖户,新购入或自繁的新增牛只,存栏达到6个月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按每头牛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补,100头以上规模养殖户不享受此项补助。自主购牛的,需提供购牛及产地检疫票据、养殖档案,自繁自育的,需提供冻配或本交记录、养殖档案。
(五)饲草料种植奖补
对当年种植饲用玉米、紫花苜蓿、黑麦草等优质牧草的经营主体(包括相关企业、合作社、养殖场、养殖户等),经验收合格后,每亩给予100元奖补。
(六)基础母牛保费奖补
对全区基础母牛自愿参保投保人自行承担的保费,投保后凭保单按程序验收公示后,全部予以补贴。
(七)养牛场户农机具奖补
对牛存栏10头以上的养殖户,针对新购置的农机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由区农机服务中心落实农机具购置相关奖补。
(八)养牛重点示范村奖补
对当年新增牛饲养量200头以上的重点示范村,可由乡镇申请,优先安排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村级生态养牛产业发展。
五、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规范经营管理。依照《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规定,享受奖补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在武都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场所,相关证照齐全、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真实可靠的财务报表且规范生产运营的企业(合作社)法人。
(二)带动农户发展。经营主体应按照相应标准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中,要通过吸纳就业、土地流转、资金入股、物资入股、订单收购、技术服务等方式带动脱贫户、监测户和边缘户参与产业发展,带动稳定增收。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一律不予奖补。
(三)履行社会责任。经营主体应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按章纳税,无欠缴税款、无涉税违法及涉黑涉恶违法行为。企业不拖欠职工工资、不拖欠社会保险费。企业不拖欠银行贷款,企业(合作社)不及时归还产业扶持贷款,导致相关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规模超过1000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农户产业资金连续两年以上不分红的,不得享受该奖补政策。
六、申报流程
一般按照主体申报→村级初验→乡镇审核→部门复核→审议公示→兑现资金的程序进行。
(一)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在达到奖补条件后,填报《陇南市武都区生态养牛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申报标准文本》(附件)并附相关印证资料,申报村委会(社区)进行初验。
(二)村级初验。村委会(社区)负责对经营主体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按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入户核查。形成初验意见后,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村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乡级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街道)要成立奖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村级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分村社全面进行现场核实,形成评审意见,对符合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进行乡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报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站)进行复审。
(四)主管部门复核。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站根据需要组织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资料复核,并分乡镇进行现场核实验收。最终评审意见要进行区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申请拨付奖补资金。
(五)资金拨付。区畜牧兽医站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根据申请下拨奖补资金,由区畜牧兽医站进行资金兑付。
七、工作要求
(一)严把资格审查。申报项目的经营主体须认真填写申报信息,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项目责任单位及监管、配合单位认真做好申报工作的动员、材料审查、复核、查证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明确工作职责。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奖补项目资格审核、财政资金绩效目标设定、项目验收、资金兑付、资金绩效自评等实施工作,安全高效使用资金。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审查申报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政绩效目标审核。区乡村振兴局负责查证联农带农农户身份信息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筹措、核拨及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绩效重点评价。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站)负责规模养殖场、圈舍建设、自主购牛(繁育)、饲草料种植、基础母牛保费、养牛场农机具等产业奖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负责摸清辖区内养牛底数,精准建立台账,并查证带动农户发展情况,负责养牛产业项目奖补申报、初验等工作。区金融办负责对接市场监管、税务和银行等部门机构落实贷款、贴息奖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区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行等部门机构配合提供奖补项目共享数据。
(三)强化服务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奖补扶持项目管理服务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组织畜牧兽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到项目点进行技术指导,帮助解决疫病防控、生产发展等关键难题,推动生态养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大对奖补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奖补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增强养殖场、企业和农户参与生态牛养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严把时间节点。全区生态养牛产业奖补每年集中申报两次,5月、9月上旬前启动申报工作,由经营主体自主申报;5月、9月底前完成村乡两级核验公示并上报区级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接到乡镇申报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进行公示;6月、10月底前完成奖补资金兑付。
(五)严格监督问责。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奖补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发挥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审核不实、虚报冒领、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追回全部奖补资金外,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站)负责解释,在项目奖补过程中如遇客观原因,出现奖补申报或兑付实施有困难和问题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和充实完善。
八、附则
1.奖补工作在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及武都区产业发展需要和资金总规模予以统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及时调整奖补资金补助标准。
2.在每年10月底前,未进入奖补资金兑付程序的,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将收回资金统一调配。
3.本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各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4.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等重大问题的经营主体,无资格申报,已获奖补的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本奖补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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