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都文艺奖评奖办法
武都文艺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发展规划,健全工作机制,激励和调动全区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牢牢抓住政策机遇,加快文化发展步伐,促进武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工作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并重及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武都文艺奖是对全区文学艺术创作生产优秀成果的奖励,集体创作的作品,奖励按一件计发;个人创作的作品,奖励按人数颁发。
第四条 武都文艺奖评奖经费由区财政局专项列支。鼓励企业赞助设立文学奖励基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武都文艺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主管宣传文化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文联、区文化广播影视出版局、区财政局的有关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六条 区评奖委员会由全区文学艺术界有关专家组成,区评委会按评奖门类下设专家评审小组,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由相关专业或协会中有一定学术权威和德艺双馨的专家学者组成,每个门类评审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区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联,具体负责全区文艺奖的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区文联主席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凡在评奖年限内,由我区专业或业余文艺团体、研究单位和个人创作的文学、书法、美术、音乐、舞蹈、戏曲、摄影、民间艺术、广播影视等文艺作品均可申报参评。与外地合作的作品,必须是我区作者担任第一作者。
第八条 参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标准:
1、突出反映武都加快科学发展,实现富民强民区的伟大实践,反映我区优秀传统文化,展示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弘扬主旋律、内容积极健康、思想性强。
2、艺术精湛、制作精美、表现形式新颖,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具有较强的感染力。
3、产生较大反响,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四章 申报
第九条 申报作品由区文联所属相关文艺家协会或有关文化工作部门向评委会办公室申报。不接受任何以个人名义申报和推荐的作品。
第十条 所有申报作品必须填写《武都文艺奖申报表》,并提供获奖证书的复印件,作品的样书和光盘等证明材料,由各申报的协会进行初评筛选,对确定上报的作品写出推荐意见,按作品类别排出次序后统一申报。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作品经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交评审小组进行初评,评审采取评审组成员个人审阅,集体评论的办法进行评审,提出拟获奖作品及名次。
第十二条 区评审委员会将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三条 武都文艺奖按艺术门类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每个门类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若干名。一二三等奖作者均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一等奖奖金3000元、二等奖奖金2000元、三等奖奖金1000元,优秀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由区评委会根据评选情况确定每个门类每个等次的限额,不够标准的可以空缺。
第十四条 武都文艺奖设特殊荣誉类奖项,对在我区艺术界具有突出代表性的,社会公认为武都文艺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德艺双馨的老艺术家或在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各门类设立的全国性文艺评奖以及全省性文艺评奖中获奖的作品予以较高金额的奖金奖励,特殊荣誉类奖项申报名额不占分设奖项的限额。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文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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