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预决算行为,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核,是指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招投标、工程价款的结算和竣工决算,以及其他财政预算支出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核的主管部门,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核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的实施单位。
第四条 区财政局对建设工程资金投资实行先审核、后下预算,先审核、后招标,先审核、后拨款,先审核、后批复决算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核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核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四)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六)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七)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审核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审核;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审核;
(三)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进行专项检查;
(四)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审核的程序:
(一)根据审核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审核人员;
(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审核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审核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审核,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六)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审核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对审核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审核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核报告,如确需延期,应说明原因。
第九条 区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核业务工作;
(二)确定审核项目,提出审核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审核机构在审核中与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审核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审核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确认、处理;
(六)根据审核报告确定项目投资额,并会同有关部门相应调整项目投资计划,核减(增)项目预算投资;
(七)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审核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条 审核中心的审核报告作为区财政局下达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凡本区范围内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由同级财政部门或委托上级财政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并进行批复,作为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十一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核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决(结)算审核;
(二)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标底合理性进行审查;
(三)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意见;
(四)评价审查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并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五)根据财政部门的委托对财政性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提供检查报告;
(六)开展财政投资政策、项目管理研究和基建财务管理、投资风险、投资效益分析,为实施财政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基础信息;
(七)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定额的确定,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审核中心应按下列要求组织审核: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审核工作,对审核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独立完成审核任务,如因工作需要,需与其他中介机构合作完成审核任务的,须征得区财政局或其他委托机构的同意。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审核报告。
(四)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审核情况,做好审核工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审核中心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项目概况、审核依据、审核范围、审核程序、审核内容、审核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其中审核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四)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对于建设项目投资的审减(增)额,应详细说明增减变动的原因。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审核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审核中心核实情况,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建设项目招标标底或工程量清单审核作为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工程预算审核作为签订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的依据,工程结算审核作为竣工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依据,工程决算审核作为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证明的依据;
(四)对审核中心出具的审核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审核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核中心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审核工作的,区财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标底必须报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以确定其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 对财政投资审核审减(增)的资金,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审核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区财政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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