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都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武都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综合管理,明确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参照《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都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公室(以下简称“代建办”) 在项目建设期间行使项目业主职责,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统一负责协调项目建设期间的所有对外事务。
第三条 代建项目应严格符合国家相关基本建设的规定,代建程序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代建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应当依法公开招标。中标人不得转包、分包,因专业需要确需分包的须征得代建办书面同意,方可分包。
项目建设中可独立采购安装使用的非建筑类设备、材料,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条 代建办成立后,项目前期资料全部移交代建办,由代建办保管归档,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第六条 代建办根据建设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办理开工手续并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并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项目施工、监理经公开招标后,由代建办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向中标企业移交有关资料,并督促中标企业尽快开展工作。
第八条 代建办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负责,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必须经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核管理中心审核后出具相关报告,作为项目招投标、施工、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和预算实施,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及投资。代建项目建设期间,确需调整设计及概算的,需经代建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研究,核实确定变动部分的工程量及资金增减,共同签字认可后实施。
第十条 代建办要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资料,对项目申报、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归档。
第十一条 代建办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财务核算机构并配备财务人员,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要按相关要求设立专户。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需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监理机构审核确认,代建办审查同意后,按照实际工作进度和合同约定,直接拨付施工企业。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五条 代建办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对建设项目代建全过程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量安全制度等,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
(二)依法实施招标选择施工、监理企业,与中标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合同、质量安全合同和工程保修合同等;与监理企业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按建设进度和国库直接支付办法拨付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评价。
(四)聘请熟悉业务的执业律师,为项目建设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确保项目建设依法规范实施。
(五)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六)办理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所需相关手续,审查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
(七)代建办负责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全部建成后,由代建办申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办将全部工程、设施设备及资料交付项目主管部门,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项目主管部门后,代建办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施工企业。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工程的修缮维护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区发改局负责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下达投资计划、负责竣工验收,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进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拨付,对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进行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
区住建局对代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区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依法对投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并应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区监察局负责对项目代建过程中具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代建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项目代建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区国土、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全力支持项目代建工作。
第二十条 代建办应每半月向区政府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间代建办、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代建办可依法解除合同,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参建单位列入企业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经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全部符合有关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经区财政局批复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决算投资与概算投资相比有节余的,可对代建办、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金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
建设工程获得国家“鲁班奖”、甘肃省“飞天奖”、陇南市“白龙奖”给予施工和监理企业一定奖励。
第二十五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工程资料及相关文件、财务资料等移交完毕后,撤销项目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代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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