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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武都区建设工程合理低价评标定标办法

    2016-09-27 15:39:17  作者: 来源:     

第一条  为体现建设工程合理低价评标定标原则,确保招标投标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5】109号),参照《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甘建建【2006】23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定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三条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5人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参加2人。抽取专家与开标同时进行。

第四条  开标前,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的。

第五条  开标前三天公布工程招标人最高限价(传真送达各投标单位)。

第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人最高限价报价的;

(二)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出现两个以上法人公章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

(三)省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不是注册在本企业的一级建造师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六)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或者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与备案登记或者资格初审通过的不一致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采用施工图预算的投标人未提交完整的工程造价文件的;

(九)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废标情形;

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不能指导施工的;

(二)没有确保工程质量措施的;

(三)横道图或者网络图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不合理或者与总工期不一致的;

(四)没有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措施,或者安全生产措施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及规费未单列和进入总报价的;

(五)投标人拟投入机械设备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的;

(六)施工的主要技术工种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

(七)投标的建造师未承担过同类工程(指建筑面积、总高度和层数相近,以近三年备案施工合同原件和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第八条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之间修改内容、计算错误、文字表述等内容出现明显雷同时,评标委员会可视为串通投标或者围标,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唱标结束后,招标人公布招标人最低控制价,初步评审和技术标评审通过的投标文件进入报价评审。低于招标人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招标人最低控制价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最低报价的投标人,确定为第一名,依次类推。如第一名放弃中标,由第二名中标,或依次类推。

第十条 如果最低报价与其它有效报价相差小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1%时,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抽签确定排名顺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的总报价、合价有计算错误的,应当依照单价调整其合价、总报价。经投标人同意,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最高限价和最低控制价应当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经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决算审核管理中心审查确定。招标人最低控制价必须进行密封,在开标现场公开开启。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评标的,评标无效,并追究评标委员会的责任。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责任,遵守评标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督评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在宣布评标结果之前,不得泄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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