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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武都区法院公开宣判宋某森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9-06-11 21:28:23  作者: 来源:
      武都新闻网6月11日讯 6月10日,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宋某森等6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宋某森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该案是武都区法院审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武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森、宋某、朱某朋、仵某平、张某斌、刘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及资金,采用打麻将、砸金花、十点半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宋某森、宋某、朱某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宋某森先后纠集被告人仵某平、宋某、张某斌、朱某朋、刘某等人长期在两当县开设赌场,并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多次以骚扰或者举报相威胁,迫使他人同意共同开设赌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纠集在一起,又实施了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在该犯罪组织中,被告人宋某森作用突出,起指挥、领导作用;被告人宋某、朱某朋、张某斌、仵某平、刘某等人长期接受宋某森安排、指挥,共同实施多次犯罪,形成了固定的犯罪组织,构成犯罪集团。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被告人宋建森等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宋建森系首要分子,应从重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武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朱某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仵某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严重妨碍生产,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往往容易诱发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该案的依法公开宣判,对有效打击利用开设赌场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的恶势力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 杨榛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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