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扶贫车间”的政策措施
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在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用工方面可以申请享受以下政策措施:
01 |
财政奖补政策 |
1.“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属于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度给予每个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为“扶贫车间”的,按有关规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省级创业典型创办的“扶贫车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鼓励“扶贫车间”对吸纳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培训,且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助。
02 |
金融支持政策 |
1.对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优先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最高额度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贷款期限3年,利率最高可在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58个特困县区的财政部门提供3年全额贴息,非特困县区的财政部门提供2年全额贴息。
2.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可比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要求优先给予扶持,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03 |
土地优惠政策 |
1.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可按有关规定划拨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土地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2.在不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将认定的“扶贫车间”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上述内容中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04 |
其他扶持政策 |
1.乡镇、村集体闲置房屋、厂房、废弃的学校校舍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提供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集体房屋、厂房的可享受租金减免。
2.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扶贫车间”建设,安排必要的项目资金,帮助各地完善“扶贫车间”涉及的水、电等各项基础设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扶贫车间”用水用电给予补贴,切实降低“扶贫车间”用水用电价格。
【编辑 杨榛榛】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注明来源为“武都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武都新闻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②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